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他从“人生而自由”这个基本观点出发,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这就为反对不合理的封建剥削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但卢梭同时又认为,尽管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但由于人民的数量众多,而且每个人的意志又不完全一致,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那么,该如何实现这种国家主权呢?在这里,卢梭区分了公意、众意和个别意志,他认为,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它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换句话说,把个别意志中相矛盾和相冲突的那些抵消掉,剩下来的就是公意。由于公意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因此,一个国家或政权真正应该体现的就是公意,因为他认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他要求该国的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和服从公意,并据此提出了几条主权原则,包括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等。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那么,当无法形成所有人都共同拥护的公意时,会怎么样呢?那就只有强迫一部分反对者遵守所谓的公意,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而这样一来,就违反了人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