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另一种保证来说,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希望相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愿。我不可能在此考察康德的观点[11],而是借助于契约论的观点自由地解释它。把人们作为自在的目的而绝不仅仅作为一个手段的概念显然需要一种解释。甚至它是否可能实现还是一个问题。我们怎么能总是把任何人作为目的而绝不仅仅作为手段呢?我们肯定不能说是通过某些一般原则达到这样对待每一个人的态度的,因为这一解释使这一概念等同于形式的正义。按照契约论的解释,把人作为自在的目的对待意味着至少要按照他们将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同意的原则来对待他们。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作为把自己视为目的的道德人有着平等的代表权,他们接受的原则将被合理地设计以保护他们的要求。这样的契约论确定了一种人们将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仅作为手段对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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