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决:1. 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2. 变更二审判决第二项为:十字铺茶场给付金鸟公司工程款59519.5 元及利息。
2. 实务总结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本案正是由于刘某在原审中未出庭作证,导致一、二审法院对涉及137 万元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出入。再审庭审时,关键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合议庭成员及双方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对刘某进行了交叉询问,并结合原审中十字铺茶场的记账凭证、转款凭证及孙某、吴某出具的领条及其二人签字的“收款收据记账联”以及再审中补充的当时参与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郎溪县人社局及派出所的证明、刘某银行账户流水单等证据,认为上述证据构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十字铺茶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37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合议庭在证人出庭的基础上查明了争议事实,具备当庭宣判的基础条件,本案当庭宣判水到渠成。
【案例3-38】
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2009 年7 月28 日、2010 年2 月1 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2013 年4 月10 日,东投公司与美联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向美联恒公司出借不超过5000 万元的借款,以完成涉案工程后续建设。2014 年6-7 月份,涉案各分项工程出具审计结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31 余亿元。美联恒公司已付华冶公司工程款合计9632 余万元。华冶公司起诉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36 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2828 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判决:美联恒公司支付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 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46 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