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
吴俊祥等与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达通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唐旭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